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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政务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西安市政务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起草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数据开放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12号)《陕西省大数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40条,重点突出三个方面内容:

        (一)建立政务数据开放机制。一是明确政务数据开放工作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分类分级,需求导向、合规使用,安全可控、评价监督”的原则;二是明确了政务数据的开放属性和获取途径;三是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要求各级政务部门不得新建独立的政务数据开放渠道,已建成的应当整合、归并到全市统一的开放平台;四是建立政务数据动态更新机制。

        (二)建立政务数据开放安全管理机制。一是根据网络安全法相关内容,各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二是根据数据安全法相关内容,数据开放主体、数据使用主体要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三是成立政务数据开放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政务数据开放中的疑难问题,评估政务数据开放、使用风险等工作;四是数据开放主体对有条件开放类政务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消除数据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对不合法不合规使用行为进行处置。

        (三)建立政务数据促进使用措施。一是鼓励数据使用主体使用政务数据开展科技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所获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二是鼓励数据使用主体完成数据应用后在开放平台上发布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